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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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德清地处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西部,东望上海,南接杭州、北靠环太湖经济圈、西枕天目山麓。德清历史悠久,有五千年文明史的良渚文化在县境内有大量遗存。公元222年在武康立县,公元691年(唐天授2年)析武康东境17乡立武源县,公元742年更名德清县。此后两县长期并存。1958年武德两县合并成德清县,县治在城关镇。1994年县治搬迁至武康镇。现全县总面积935.9平方公里,辖9镇、2个乡、总人口43万。地势自西向东倾斜。西部为天目山余脉,群山连绵,林木葱郁,主要有中外闻名的旅游、避暑胜地莫干山等,东部为平原水乡,部为丘陵。气候属亚热带湿润季风区,温暖湿润,四季分明,年平均气温为13—16℃,最冷月(1月)平均气温3.5℃热月(7月)平均气温28.5℃。无霜期220—236天,多年平均降水量1379毫米。3-6月以偏东风为主,多雨水。6月为梅雨期,7月受副热带高压控制,地面盛行东南风,气候干热。8-9月常有台风过境,酿成灾害。10月秋高气爽,雨量稀少;11月至次年2月,盛行西北风,气候寒冷少雨。